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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徐大法官,专收赌债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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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3 15: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网上看到一个这样的法官,丹阳法院徐文元法官,此人断案手法特殊,惯用伎俩诸如为当事人双方主持调解时,阳奉阴违,违背当事人意愿,采取卑鄙手段,摒弃作为执法人员应该履行的公正执法的义务,滥用司法特权,进行不公正调解。而在被控方还未收到裁定书的前提下,查封、冻结他人财物。他玩弄权术和施展阴谋,使用多种伎俩,先斩后奏,使《民事调解书》迅速生效,木已成舟,从而,使受害当事人财产损失达550万元。其真实目的就是让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赌博团伙,非法借贷转为合法化,从中帮助对方洗黑钱。在社会主义法治下以权谋私为赌债洗黑钱,助纣为虐。其断案语录:赌债也是债,也是要还的。更是语不惊人死不休。这就是丹阳法官徐文元。徐文元的所作所为与“街头巷尾的强盗使用蒙汗药喷向受害者,然后再让受害者交出身上的钱物”有什么两样。
徐文元至当上丹阳法官以来劣迹斑斑,在其手下宣判的错案、冤案不胜枚举。近来网上热传一封求救信。内容大致如下:
借 据
本人因经营需要,共借贡兴芳人民币伍佰伍拾万元整(5,500,000元)务必于08年6月30日前还清,如到期未能归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利息。如有诉讼本人同意到贡兴芳所在地法院处理。
(一旦还清所有,借据全部作废!)
                                     借款人:吴**                                    2008年6月18日
附加:若6月30号前付伍佰万元整,贡兴芳放弃50万元余款,故此全部结清。
                                 见证人:袁维  
我姓吴,是江苏省张家港市一家包装公司董事长,现有固定资产过亿。上述借据确实是出自我的手笔,但并非出于我自愿。贡兴芳在08年带人盯梢我到上海,用近乎绑架的手段逼我抄下他们事先准备好的借据,理由编造为经营需要需向贡兴芳借款550万元。后贡将我告上丹阳法院,借据更是被法官认定为有效,并强行执行没收了我的个人财产。这年头我已不再相信什么法官法院了,我宁可相信网民。现在我已找不到一个说理的地方了,特来网上求助。虽然这是一张被镇江市丹阳法院判定为有效的巨额借据,但我绝对怀疑法院审理此案的权威和合法性。为此,我愿意出50万犒赏能帮我找出疑点并推翻此案的人。就请你来当法官,鉴别这张借据的真伪。如果您说出的理由能让法官采信的话,您就可以拿到这50万人民币。只有第一个说出理由的有赏。后面的不认可。请参与者务必留下您真实的联系方式,事成之后给予重赏。相信我的能力与诚信。绝不食言!
为了家人及自己的生命安全,无奈之下,我抄下了这张所谓的“借据”。 然而丹阳法院主持调解的徐文元法官,却不这样认为。2008年,7月,江苏丹阳法院对此案调解时,我向徐文元法官提出,借据之中涉及到的款项,并非是经营款项,而是赌债。徐法官却多次反驳我,“赌债也是债,也是要还的”。赌博是不合法的,难道赌博的款项是合法的?赌债是不合法的债务关系,这连跟法律工作不沾边的人都知道,而这位徐大法官还要帮他们讨这份法律上根本就不承认的“赌债”! 既然你也承认550万是赌债,那欠条所说的经营所需而借款的理由就不成立。可是,这张漏洞百出的借据,最后竟然被徐大法官承认,徐大法官没有对借条中声称的借款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没有让贡兴芳提供双方有业务往来的依据,也没有责令贡提供有关资金来源和资金交付的证据,就草率结案。而后,丹法在申诉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野蛮执行拍卖申诉人在沪房产,黑势力与徐文元法官伙同设局洗黑钱。在违反自愿原则和违背常规情况下,把不合法的借贷用在法院的调解,还公开袒护被申诉方,并将不合法的转为合法途径,这不是枉法判案是什么?
我们广大网民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对宜都法官冯其斌展开调查。我们不允许在光天化日之下,人民法官队伍里,还有这样的苍蝇和害虫。希望将调查处理结果,也能在网上曝光。
下面是网络上有记载关于丹阳法官徐文元其它执法违规的相关报道,广大网友明鉴.
徐文元法官暗示社会保险机构桂春梅案不能执行
(2006年)丹执字第1311号桂春梅补缴社会保险案,已在丹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拖了两个多月。2007年1月29日上午9:30左右,在桂春梅的强烈要求下,丹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徐文元法官同意该天下午2:00,处理此案,并去丹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及社会保险机构核实,但嘴上还是说,去劳动部门,没有具体数据,还是不能执行。
   2007年1月29日下午2:00,桂春梅和导墅中心卫生院的李丹辉分别去徐文元法官办公室等待。他们一直等到下午4:00,徐文元才来到办公室,下午4:30左右,徐文元、李丹辉、桂春梅一起去了丹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徐国庆说找领导或去社保机构。随后,他们一起去了社保机构,到社保机构,徐文元找了一位领导,是他同学。徐文元在社保机构,每到一处,他都要暗示,桂春梅案没有具体数据,让社保机构工作人员最好能说出不能执行。他的同学把桂春梅、徐文元、李丹辉带到一个经办社保的丁霞萍(女)副科长处。徐文元只出示裁决书,而不出示社保机构盖有公章的核准的保险金额的证明材料。此时,桂春梅拿出了相关材料,徐文元还极力暗示社保机构出具的材料无效。但受到了丁副科长的否认。丁副科长认为,从94年补缴社保,手续已齐全。若要从92年补缴社保,那仍需要社保机构有关领导认可。桂春梅当即表示,从94年补缴,放弃从92年补缴。李丹辉多次与蒋锁荣通电话,表示:桂春梅不是他单位的人,应有她本人补缴社保。最后,丁副科长发一份社保办理手续的表格给了桂春梅,李丹辉表示,单位里有社保表格,不需要再拿。
随后,几个人又共同去了丹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找到了荆科,荆科明确表示:社保不是桂春梅个人一方缴,应有单位与个人双方缴;数据是可变的,每年7月1日调整,仲裁委员会的表述是有规定的;镇江中院都讲是可以执行的,具体数据由社保机构核定。
后来,徐文元法官没有带李丹辉及桂春梅继续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一步进行补缴医疗保险费用的实质性审查、审核。
在离开丹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时,徐文元不得不对李丹辉说,回去给院长说,这一星期,一定要给桂春梅办理社保申报手续,不办,到时罚款30000元。
   离开丹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时,已是下午5:00多了。
桂春梅案暂不能执行,问题出在徐文元法官身上
《请求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给予帮助和关注》、《如此明确案法官为何不能执行》、《徐文元法官暗示社会保险机构桂春梅案不能执行》、《丹阳市卫生局杭国强书记出面调解桂春梅案》等文章在律师在线发表后,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及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有关部门及许多网友纷纷给桂春梅打来电话,对她用法律武器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这一案件表示关注,对她本人表示支持。在此桂春梅要我通过律师在线代她向有关部门和网友们深深地表示感谢!
  在谈到此案为何如此难以执行,桂春梅认为:问题出在徐方元法官身上。桂春梅说:2007年1月29日下午,徐文元去丹阳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执行此案时,他只向经办人员
出示了丹劳仲案字[2006]第170号裁决书,而不出示丹阳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已出具的并盖了公章的为桂春梅核定和缴费标准和缴费期限的证明。等于是只提供了枪,而没有提供子弹,不能打敌人。有了枪,再有了子弹,就可以打敌人了。此案只用裁决书,而不用补缴期限和缴费标准证明,怎能执行呢?不是徐文元法官不懂,是徐文元“脑子”有问题。用裁决书和补缴期限和缴费标准证明,就完全可以执行此案。《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指出: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划已冻结的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数额,或者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丹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两个:一个是丹阳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还一个是丹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徐文元在执行桂春梅案中,连丹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去都没去,怎能执行此案?《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五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而徐文元法官却说:社会保险缴费应单位缴费没有强制性规定。社会保险费是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双方缴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
丹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严局长(江苏省优秀法官)也非常关心此案的执行情况。2007年2月8日下午4:10左右,严局长表示:一定要按裁决书和丹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期限和缴费标准执行此案。在此案的执行上,将加大执行法官的执行力度。
我们相信:此案在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帮助和关心下,会有一个圆满的句号。
发表于 2010-9-11 23:58: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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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7 01:06: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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