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成绩评定ffice ffice" />
一、 成绩公布
1、 每场比赛结束后90分钟内公布本场次初步成绩,成绩须经赛事主管签字。
2、 初步成绩公布30分钟后自动成为正式成绩,不再接受任何对该成绩的抗议。
二、 成绩评定
1、 预赛:设第一轮和第二轮
单轮预赛成绩排名前20名获得单轮积分,与两轮预赛成绩之和的排名积分相加后生成预赛成绩排名,以积分最多者依次排名,前20名车手进入半决赛,21名之后的车手自然淘汰。
2、 半决赛“由预赛成绩排名前20名车手产生,以成绩依次排名,排名前8名者进入决赛。
3、 决赛:以成绩用时最短依次排名,决定最终成绩。
三:奖励
1、 分站赛奖励:
第一名 奖杯和 元人民币
第二名 奖杯和 元人民币
第三名 奖杯和 元人民币
第八章抗议与申诉
一、抗议
1、报名人对赛事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决定有异议或者对其他报名人或车手的行为、车辆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30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抗议。
2、只有报名人有权提出抗议。
3、抗议须以书面形式递交仲裁委员会,并按规定交纳抗议费500元人民币,抗议书可由赛事主管或副主管转交。
4、经仲裁委员会裁决后,抗议费由败诉方承担。
5、不接受针对计时裁判和终点裁判的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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